都匀市街道办事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权力依据 |
责任事项 |
职责边界划分 |
责任事项依据 |
承办机构 |
追责对象范围 |
备注 | |
县级部门 |
乡镇(街道) | |||||||||
1 |
行政强制 |
地质灾害险情情况紧急的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 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
1.上报阶段责任:根据群测群防、巡回检查和群众报灾,发现地质灾害时,应立即报告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启动本级临灾避险预案或应急预案。属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向上级政府报告。 2.告知阶段责任:地质灾害险情灾情事发基层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发动村组、社区按照临灾避险预案或应急预案,叫醒区域内受威胁群众和单位,告知险情或灾情信息,做好撤离避让准备工作。 3.执行阶段责任:当组织撤离避让命令后,立即组织区域内受威胁群众和单位有序撤离,对行动不便、年老体弱人群,应安排专人帮助撤离,对不服从命令的个人或单位,要采取果断措施,强行带离危险区域,保障群众生命安全。 4.事后阶段责任:对避让撤离群众要进行组织安排,保证其生活、医疗全力。对发生地质灾害区域如实统计损失上报。同时,要对危险区域进行全覆盖的叫应,确保危险区域内无滞留群众,并安排专人对危险区布置警戒线,专人值守,严防群众擅自返回危险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进行业务指导。 |
负责将本辖区地质灾害险情进行上报;负责组织地质灾害险情疏散演练;负责辖区地质灾害防治进行宣传。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九条 |
平安法治办公室、自然资源所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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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强制 |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
1.通告催告责任:当需要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时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催告对象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做好预防控制措施;及时上报县动物卫生部门疫情以及控制情况; 3.现场检查动物疾病强制免疫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协助上级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第六十三条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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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政给付 |
独生子女入托费、入学费及医疗费等的酌情补助或减免 |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 有条件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酌情补助或者减免独生子女的入托费、入学费、医疗费等;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依法进行办理。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街道对独生子女入托费、入学费及医疗费等初审责任。 |
《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 |
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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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行政检查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风景区等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按照职责对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状况监督检查责任,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协助上级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
平安法治办公室 |
1.街道负责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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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行政检查 |
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情况的检查 |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1]、学校,应当经常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接受义务教育有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及其家庭给予帮助,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完成义务教育。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教育局做好学生教育资助,并指导学校做好控辍保学相关工作。 |
属地街道、村(社区)配合学校做好义教阶段学生劝返、送教上门等相关工作。 |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二十四条 |
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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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行政确认 |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就业登记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
1.受理环节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确认或不予确认(不予确认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环节责任:按照即办件程序,对依法应当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直接作出行政确认或者不予确认决定(不予认定的应当告知理由)。 3.送达环节责任:发放就业登记证。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档案,公开信息;加强监管、防止弄虚作假。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复审,对于符合办理的进行打印登记证书 |
街道负责对申请人进行材料初审,符合的进行系统登记后办理;不符合办理的告知群众原因。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第六十二条 |
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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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其他权力 |
群众购买毒性中药证明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令)第十条 科研和教学单位所需的毒性药品,必须持本单位的证明信,经单位所在地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供应部门方能发售。群众自配民间单、秘、验方需用毒性中药,购买时要持有本单位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信,供应部门方可发售。每次购用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根据《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对购买毒性中药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3.决定责任:按照审核结果做出行政确认或不予以行政确认的决定,对不予行政确认的进行解释说明。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由市卫生健康局依照职责分工进行工作指导 |
街道办事处对群众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开具证明材料。 |
《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令)第十条 |
城市管理办公室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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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其他权力 |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审核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十七条 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进行审批 |
街道负责审核同意 |
《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第十七条 |
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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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其他权力 |
临时救助初审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救助金额较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情况紧急的,可以按照规定简化审批手续。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民政局负责进行审批 |
街道对临时救助具有初审责任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 |
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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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其他权力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批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批准。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相对人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书面决定(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教育局:一是做好全流程业务指导工作;二是落实决定和事后监管责任。 |
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核申请表并加盖公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
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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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其他权力 |
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备案 |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划定符合要求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供食品摊贩经营,明确场地管理者,设置标识牌,并向社会公布;划定的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不得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等。学校、幼儿园周边禁止食品摊贩经营的区域,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划定;未划定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一百米范围内禁止食品摊贩经营。 第四十四条 食品摊贩应当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并在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从事食品经营活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 |
1.接收备案材料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依法接收;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责令补正后重新提交。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登记。 4.监管责任: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场监管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行业指导、履行食品生产经营备案等相关职责。 |
食品摊贩应当向经营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并及时将备案情况通报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 |
《贵州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城市管理办公室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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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其他权力 |
监督社区戒毒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贵州省禁毒条例》第十二条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禁种、禁制、禁贩、禁吸毒品的教育宣传,落实禁毒防范措施。 第十七条 第一款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辖区内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的分布情况,建立戒毒治疗、心理干预、帮扶救助、监督管理机制,成立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由戒毒人员的家庭成员或者其他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成员、社区民警、社区禁毒专职工作人员等组成。 |
1.检查责任:根据有关情况对社区戒毒人员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 3.事后监管责任:对监测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分类、归档被查,并跟踪监测。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禁毒工作。 |
1.开展吸毒人员管控,督促其履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协议内容,对是否按期解除提出评估意见。2.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禁种、禁制、禁贩、禁吸毒品的教育宣传。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九条 |
平安法治办公室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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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其他权力 |
就业援助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第四十一条 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可以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援助。经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属实的,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
1.受理环节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环节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初步处理意见。 3.实施环节责任:对审查合格者,纳入就业援助范围。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县级部门进行重审并发放援助岗发放补助资金。 |
街道对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的申请人进行援助性岗位调整和初审后符合的报人社局,不符合的进行解释。并推介3次近期县内外招聘信息给申请对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条、第四章第三十四条、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第六章第六十一条 |
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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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其他权力 |
城乡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核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条第一款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 第十一条第(一)项 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第(二)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第七条 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初审,并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民政部门全面审查乡镇(街道)上报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并随机抽查核实,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望闻问切明理由。 |
街道对城乡居民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具有初审审核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四条 |
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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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其他权力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初审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人员到申请人家中对其家庭情况进行调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决定。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符合条件决定。 4.事后监督阶段责任:对本镇范围内廉租房申请户进行监管,并将相关申请材料报区直相关部门备案。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对申请人是否有房屋、参保情况、车辆持有情况、公积金缴纳情况、营业执照办理情况、纳税情况等进行查询(均需行政服务中心查询)。 |
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复核,村级(社区)、街道级进行公示、公示完毕后报市住建局审核批准。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条、第四章第三十四条、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第六章六十一条 |
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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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其他权力 |
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应急知识的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二款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等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公民在地震在灾害中自救互救的能力。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 |
1.制定方案责任:严格制定和落实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方案。 2.组织责任:应当按照地震应急预案,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防范和抗震救灾准备工作。 3.应急处置责任: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严格制定和落实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方案。组织各有关部门做好应急防范及抗震救灾工作。市应急局按照职责分工进行业务指导。 |
负责制定并落实本辖区内地震应急知识宣传及应急救援方案,适时开展地震灾害应急救援演练,发生灾害时及时采取先期控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二款 |
平安法治办公室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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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其他权力 |
受委托组织代收捐赠款物 |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受县(县级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委托,可以组织代收本行政区域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代收的捐赠款物应当及时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 |
1.代收责任:代收辖区内村民、居民及驻在单位的救灾捐赠款物。 2.转交责任:及时将捐赠款物转交救灾捐赠受赠人。 3.事后监管责任:对所收捐赠品进行登记造册,并留存相关资料。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民政部门接受救灾捐赠款物,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社会捐助接收机构、具有救灾宗旨的公益性民间组织组织实施。 |
对上级部门发放的救灾物资有代收和转交责任 |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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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其他权力 |
组织开展抗旱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四十二条 干旱灾害发生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向村民、居民宣传节水抗旱知识,协助做好抗旱措施的落实工作。 |
1.制定方案责任:严格落实抗旱责任制和抗旱预案。 2.报告责任:抗旱方案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后施行。 2组织责任:组建抗旱队伍和物资储备工作等各种防范工作。 3.应急处置责任:发生突发事件时,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严格落实抗旱责任制和抗旱预案。组建抗旱队伍和物资储备工作等各种防范工作。组织各部门做好抗旱救灾工作。市应急局按照职责分工进行业务指导。 |
1.落实本管辖区抗旱责任,制定本管辖区内抗旱预案,严格按照抗旱预案开展抗旱工作; 2.组建抗旱队伍和物资储备工作等各种防范工作 3.发生灾害时及时上报,并按照预案采取先期控制措施。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四十二条 |
平安法治办公室、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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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其他权力 |
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
1.防治责任:根据需要确定负责地质灾害防治管理机构或者工作人员,按照管理权限,承担本辖区内地质灾害群防群治管理工作; 2.巡查责任: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地质灾害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 3.报告责任:在接到相关报告后及时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发生或灾情扩大并分级上报; 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 |
负责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处理 |
负责将本辖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回检查,负责将险情进行上报。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条 |
平安法治办公室、自然资源所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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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其他权力 |
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批评教育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保护其身心健康,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力,不得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 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
1.批评教育责任: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允许其被用人单位非法招用的进行批评教育。 2.报告责任: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劳动监察大队对社事企业进行执法。 |
街道加大对辖区企业童工进行排查,一旦发现该行为上报县级监察大队进行执法。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三条 、第五条 |
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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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其他权力 |
因自然灾害受损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的审核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下发相关政策,对乡镇(街道)提供资料进行审核,并报送上级批准,对符合条件的进行技术指导。 |
根据最新政策,对受损房屋进行检查,并报市住建局,符合改造及补助条件的,指导完成相关申请及公示,公示合格后,报市住建局批准,随时掌握建房 情况,建房完成后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向市住建局申请发放补助资金。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二十条 |
城市管理办公室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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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其他权力 |
群众性消防工作指导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
1.保障责任:落实群众性消防工作开展。 2.检查责任: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消防大队按照职责分工进行业务指导。 |
组织在辖区内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消防应急演练,指导、支持和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等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二条 |
平安法治办公室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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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其他权力 |
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控制传染病疫情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四十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街道、乡镇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力量,团结协作,群防群治,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和报告、人员的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向居民、村民宣传传染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
1.防范教育责任:相关传染病的预防知识和防范措施的卫生健康教育; 2.管理责任:辖区内的疫情控制、人员分散隔离、疫情信息报告及公开; 3.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级卫健部门有相关指导责任 |
街道具有防范教育责任和辖区管内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
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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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其他权力 |
对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
1.受理环节责任:对纠纷调解申请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 2.调解环节责任:在法定期限内,根据审查结果依法作出调解决定。 3.执行环节责任:督促有关单位落实行调解决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市委政法委按照职能职责安排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 |
深化综治中心实体化运行,按照“八单一表”衔接联动机制,落实矛盾纠纷调处化解工作,避免因调解不及时导致的纠纷激化上行情况,避免发生“民转刑”案(事)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
平安法治办公室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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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其他权力 |
对已登记应征公民的体格检查和相关审查 |
《征兵工作条例》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征兵工作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应当协助兵役机关办理征兵工作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适时发布兵役登记公告,组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对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对参加过初次兵役登记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信息核验更新。 公民初次兵役登记由其户籍所在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本人因身体等特殊原因不能自主完成登记的,可以委托其亲属代为登记,户籍所在地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健康状况和文化程度等信息进行初步核查。 应征公民根据乡、民族乡、镇和街道办事处人民武装部或者普通高等学校负责征兵工作的机构的通知,在规定时限内,自行到全国范围内任一指定的医疗机构参加初步体检,初步体检结果在全国范围内互认。 第六十六条 应征公民接到兵役机关的战时征集通知后,必须按期到指定地点参加应征。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必须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战时征集对象,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 |
1.受理责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补充提供的相关材料目录。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办理意见,现场予以告之后续办事事宜。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 4.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申请书复印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按照相关要求对辖区内应征公民进行体格目测,病史调查,文化初步审查,选定政治思想好,身体好,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对象,并通知到个人。 |
1.对已登记应征公民进行通知参加街道组织的初检,放弃的人员进行放弃承诺书签订;2.初检合格人员送站参与市级体检,及开展好初审工作。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条、第四章第三十四条、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第六章六十一条 |
人民武装部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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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其他权力 |
对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的审核 |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四条 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可以对申报情况进行核实、张榜公布,并将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报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1.审查责任:对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定期申报的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财产等变动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2.处置责任: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变化情况,及时调整配租面积、租金等。 3.信息公开责任:对家庭变动申报情况及核实结果张榜公示。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负责下发最新文件,并做好相关业务指导。 |
对已领取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配租廉租住房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信息进行审核并公示,符合条件的报市住建局审批。 |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章第三十条、第四章第三十四条、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第六第章六十一条 |
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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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其他权力 |
企业劳动争议的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 乡镇、街道以及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根据需要可以参照本法有关规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约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向调解委员会或者乡镇、街道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所(中心)等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1.受理环节责任:召集两方当事人进行当面协商。 2.调解环节责任:调解人员应本着公平依法的原则,对两方申诉进行耐心倾听,依法依规作出处理意见,并告知当事人。如不满意调解结果,建议其采用司法途径进行解决。 3.实施环节责任:督促有关方面依法履职,将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予以留存,以备查用。 4.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于直接申请劳动仲裁的当事人初审后进行立案流程处置。 |
街道收集申请人的诉求,查明后对符合事实的进行调解,双方未达成调解或拒不到场的根据案情移送县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 《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二条 |
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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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其他权力 |
特困人员供养审核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16条: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11条: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
民政部门有对街道提交的特困人员有最终审核发放责任。 |
街道受理特困人员供养申请并具有初审责任。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14条、《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6号)第六条 |
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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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其他权力 |
医疗救助初审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公示。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医疗保障部门有对医疗救助最终审核认定发放责任。 |
街道具有受理、初审、呈报上级部门以及事后监管责任。 |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条 |
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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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其他权力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第五十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订立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于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报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
1.接收备案材料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对材料符合要求的,依法接收;对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接收,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责令补正后重新提交。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备案登记。 4.监管责任: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物业所在地县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接收备案、审查、备案登记。 |
对辖区内物业公司照职责分工进行指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其进行备案 |
《贵州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城市管理办公室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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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其他权力 |
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 |
《物业管理条例》(2018年修正)第十九条第二款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1.审查责任: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进行审查。 2.处置责任:发现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或撤销决定。 3.事后监管责任:督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履行生效的决定。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违法违规作出决定的责令改正或者撤销。 |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事后监管责任,并通告全体业主。 |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
城市管理办公室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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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其他权力 |
业主委员会备案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二)管理规约;(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初步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行业指导并进行监管。 |
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受理、审查、呈报。 |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三条 |
城市管理办公室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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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其他权力 |
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执法 |
《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第七条 将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该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
1.立案责任: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举报、投诉、其他部门移送、上级部门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在调查或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或检查应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由、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应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盖有行政机关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种类和依据、权利救济途径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决定后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执行。 8.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农业农村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对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
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该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
《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第七条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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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其他权力 |
民间纠纷调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第二十一条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
1.矛盾纠纷排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排查相关矛盾纠纷。 2.调查处理责任:调查有关事实,听取矛盾纠纷各该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的,依据法律和政策作出处理决定。 3.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在乡镇政府做出纠纷处理决定后其权利和义务; 4.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行政处理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市委政法委按照职能职责安排工作并进行业务指导 |
执行责任建议修改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应当督促其履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平安法治办公室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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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其他权力 |
执行民间纠纷案处理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
1.矛盾纠纷排查责任:定期或不定期排查相关矛盾纠纷。 2.调查处理责任:调查有关事实,听取矛盾纠纷各该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进行调解;达不成调解协议的,依据法律和政策作出处理决定。 3.告知责任:告知当事人在乡镇政府做出纠纷处理决定后其权利和义务; 3.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行政处理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司法、法院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业务指导 |
负责对本辖区各类矛盾纠纷进行排查预警、受理分流、跟踪调度和督办反馈,依法受理和调处各类矛盾纠纷,对接各类法律服务机构,衔接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加强与司法、法院系统的对接,建立信息互换、数据共享、职责明晰、运转顺畅的诉调对接机制,依法推动建立便捷高效的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一条 《民间纠纷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平安法治办公室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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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其他权力 |
对新生儿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核查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第十三条第二款 新生儿在医疗卫生机构以外地点死亡的,监护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卫生计生工作机构应当予以核查,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
1.核查责任:根据监护人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查。 2.处置责任: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置措施。并向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报有关信息。 3.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卫健部门按照职责进行业务指导。 |
负责对村级计生专干或村两委干部提供的问题线索进行核查,并向当地卫生院通报有关信息。 |
《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第十三条 |
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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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其他权力 |
人口监测与计划生育服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
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
卫健部门负责进行业务指导。 |
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条、《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条 |
公共事务管理办公室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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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其他权力 |
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 |
《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人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宅基地管理信息化平台,健全宅基地管理体系,规范开展宅基地监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根据“一户一宅”用地需求,单列宅基地用地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手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编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通用图集,加强乡村建设风貌引导,对农房建设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开展农村工匠培训和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农房门牌发放等工作。文物保护、林业、水利、电力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统筹开展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选址、行政审批、现场放线、动态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等工作。村级组织负责拟定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村规民约,做好村民建房的审查和公示,协调开展农村宅基地的腾退、调整和有偿使用,指导村民依法实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活动。 |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3.呈报责任:在规定期限内将审核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建立宅基地管理信息化平台,健全宅基地管理体系,规范开展宅基地监管。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根据“一户一宅”用地需求,单列宅基地用地计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等手续。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编印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通用图集,加强乡村建设风貌引导,对农房建设现场施工和质量安全提供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开展农村工匠培训和管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农房门牌发放等工作。 文物保护、林业、水利、电力等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有关工作。 |
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统筹开展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选址、行政审批、现场放线、动态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
《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 (试行)》第五条 |
经济发展服务中心 |
1.街道法定代表人 2.分管负责人 3.承办机构负责人 4.具体承办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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