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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都匀市乡镇(街道)“属地管理”事项汇总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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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县级部门职责 乡镇(街道)职责 法律法规及文件依据 主体责任 配合责任 备注
部门 乡镇(街道) 部门 乡镇(街道)
1 出具村级证明材料工作 社会工作、组织、营商环境建设部门以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协调和规范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 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村级组织原则上应依法及时据实出具证明。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分类制定需由村级组织出具证明的具体式样、办理程序和操作规范。做好规范村级组织出具证明工作与各地区各部门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衔接。省级层面未统一规范,但涉及村民群众工作、学习、生活等仍需出具证明的,村级组织可本着便利村民群众办事创业的原则,对能够核实的事项据实出具相关证明。出具证明涉及重大问题或者存在法律风险的,村级组织要认真调查核实情况,广泛组织村民群众议事协商,必要时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列入《不应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事项清单》和省级不应出具证明事项清单的,村级组织要做好解释说明工作;虽列入清单、但有关党政群机构确因形势变化需要仍要求出具证明的,应及时向乡镇党委和政府反映情况,乡镇党委和政府应联系有关党政群机构协调处理。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规范村级组织工作事务、机制牌子和证明事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2〕28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41号)


2 人民调解工作 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负责加强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调解民间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3 信访工作 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开展信访工作。 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负责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研究本地区信访工作,协调处理发生在本地区的重要信访问题;乡镇党委和政府、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以及村(社区)“两委”应当全面发挥职能作用,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协调处理化解发生在当地的信访事项和矛盾纠纷,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 《信访工作条例》


4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负责全市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或协助开展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修正)、《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正)

5 困难群众社会救助管理 民政、应急管理、卫生健康、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医疗保障、司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 负责辖区内有关社会救助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确认等工作。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9年修订)、《贵州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暂行)》

6 对农村宅基地审批、乱占耕地建房查处 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培训。 负责开展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选址、行政审批、现场放线、动态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等工作,依法行使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权。 黔南编办通(2022)21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宅基地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


7 为应对突发事件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被征用的财产在使用完毕或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


8 受灾人员转移安置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一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尽快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提出应急治理措施,减轻和控制地质灾害灾情。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接到地质灾害险情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强行组织避灾疏散。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九、第三十一条


9 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险情的动态监测。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五条: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县、乡、村应当加强地质灾害的群测群防工作。在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内,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应当加强地质灾害险情的巡回检查,发现险情及时处理和报告。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10 党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监督本市党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负责辖区内的党务、政务信息公开工作。 《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9年修订)

11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培训 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 《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


12 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贯彻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指导全市食品安全工作,督促各镇(乡,街道)履行食品安全工作职责,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对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在本辖区内落实好食品安全“两个责任”工作机制。 《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13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 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工作。 负责辖区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平安建设工作。 《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意见》


14 禁毒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开展禁毒、戒毒、康复工作。 负责辖区内的禁毒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戒毒条例》


15 宗教工作 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维护宗教和睦与社会和谐,规范宗教事务管理,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负责指导、协调、督促开展宗教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配备专兼职宗教工作干部,落实宗教工作责任,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依法协助人民政府管理宗教事务。 《宗教事务条例》
《贵州省宗教事务条例》
《统一战线工作条例》



16 就业促进、就业服务、就业管理等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全市促进就业工作,总工会、团委、妇联、残联、就业服务中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开展全市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 负责做好城乡劳动力资源调查,就业培训、转移就业、维权、招工和求职信息发布、失业登记等工作;开展城镇劳动力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创业服务,指导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协调调解劳动争议等工作,提供政策咨询等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修正)、《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18年修订)


17 退役军人管理服务保障工作 负责组织、指导、监督现役军人和退役军人抚恤优待、拥军优属、就业创业、权益维护等事务性工作。 负责宣传贯彻退役军人有关政策法规,保障退役军人合法权益落实到位;开展退役军人建档立卡并动态更新信息,优待证申领、发放、补换、收回等常态服务,开展符合享受国家抚恤补助条件退役士兵资料收集、审核、上报工作,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光荣牌发放、悬挂、更换、收回等常态化管理服务,配合上级部门为立功受奖的现役军人家庭送喜报,通过电话、走访,座谈交流等形式开展常态化联系;收集、汇总、更新、完善就业创业数据;建立就业创业、培训需求台账;积极推送就业创业、培训信息;组织退役军人参加线上线下招聘会、推介会等活动;定期跟踪、走访慰问部分困难退役军人;定期开展退役军人志愿服务活动;鼓励退役军人到村(社区)任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印发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工作指南》、《全国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命名管理办法〉和〈全国双拥模范城(县)考评标准〉的通知》、《州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州委组织部 州民政局 州退役军人事务局 都匀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印发〈关于加强培育退役军人到村(社区)任职十二条工作措施〉的通知》(黔南委退役军人组办通〔2021〕1号)


18 协助开展预备役人员储备工作 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预备役人员的储备工作;一次性告知所需相关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告知原因)。 1.开展好国防潜力调查工作,摸排好适龄人员底数、排除政治考核不合格人员;2.根据上级任务编排合格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19 残疾人保障工作 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事业的工作。 负责辖区内的残疾人事业工作。根据市残疾人联合会工作安排,做好辖区内残疾人申报、康复、残疾人设施、助残活动等相关残疾人工作,并按照要求上报相关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18年修订)、《残疾人就业条例》


20 未成年人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保障等工作 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保障等工作。 负责辖区内的未成年人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关爱保障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年修订)、《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


21 老龄工作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做好老龄工作。 负责辖区内的老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第三次修正)、《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


22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水务、市场监管、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 负责辖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


23 统计调查 统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市统计调查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有关统计活动。 负责辖区经济普查、人口普查、一张表、农业普查等统计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00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2018年修订)、《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24 刑满释放人员的安置帮教 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培训。 负责对刑满释放人员的接回、帮扶工作 《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第7条:发挥社区矫正的积极作用。


25 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的备案 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培训。 负责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及其组成人员的备案审核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


26 自然资源调查、统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做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和统计核算。 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开展自然资源统计和调查并提供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7 林木采伐的监管 林业主管部门及时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情况推送至各镇。林业主管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对发现或镇上报的乱采乱伐问题及时进行核查、处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做好处罚工作。 实行网格化管理,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书面上报市林业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


28 对国土卫片外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监管、违法认定和执法 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镇土地利用规划、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发现或接到反映问题线索后进行实地核实认定。涉及违法建设的,由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住建、林业等部门联合处置。 统筹辖区内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内规划、土地违法行为进行日常巡查,做好日常规划建设、耕地保护的宣传工作;对发现卫片以外的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及时劝告制止,对于城镇违法建设,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


29 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开展辖区内大气污染防治的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将相关问题及时上报生态环境及相关部门,并协助做好调查工作。负责落实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交办和确定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30 噪声污染防治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及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噪声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开展辖区内噪声污染的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的发现或收到群众举报噪声扰民问题及时劝告制止;经劝告制止无效的上报有关部门,并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群众走访、现场确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贵州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31 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禁(限)塑等)污染防治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及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固体废物(含危险废物、禁(限)塑等)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开展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将相关问题及时上报生态环境及相关部门,并协助做好调查工作。负责落实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交办和确定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32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及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开展辖区内土壤污染防治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将相关问题及时上报生态环境及相关部门,并协助做好调查工作。负责落实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交办和确定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33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 生态环境部门及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开展辖区内畜禽养殖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将相关问题及时上报生态环境及相关部门,并协助做好调查工作。负责组织对畜禽散养户畜禽粪便污水进行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负责落实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交办和确定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


34 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 生态环境部门、林业部门、自然资源部门以及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 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开展辖区内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将相关问题及时上报生态环境及相关部门,并协助做好调查工作。负责落实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交办和确定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35 违法排污企业监管 生态环境部门及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开展辖区内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巡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劝阻,并将相关问题及时上报生态环境及相关部门,并协助做好调查工作。负责落实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交办和确定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36 生态环保督察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生态环境部门及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部门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相关工作。 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生态环保督察问题调查及整改工作,做好本乡镇(街道)承担的生态环保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


37 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应急应对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明确组织指挥机制、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并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进行现场调查处理。 负责将发现的突发环境事件及时上报生态环境部门,并根据应急预案积极响应,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应急应对的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38 “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 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水务、市场监管、科工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区分情形依法对存在不符合安全生产相关标准、达不到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造成环境污染、噪声污染、大气污染,违规取水、设置入河排污口,无照无证生产经营等行为的企业进行查处。 负责对辖区内“散乱污”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发现不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等行为督促企业自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或造成环境污染的,按约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39 河道管理和综合整治 水务部门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河道管理和整治,根据河流等级和规定管理权限,对围河造田、占用河道滩地建房、种植树木和高杆作物、弃置矿石渣和建筑垃圾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行为进行认定,视情形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统筹镇街道网格监管力量,对辖区河道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或收到侵占河道滩地建房等危害防洪安全的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劝告制止,及时上报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贵州省河道条例》《都匀市全面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


40 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 指导各镇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工作。 负责常态化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和农房抗震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危房改造建设管理长效机制。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64号)


41 农村公路养护 交通运输部门对街道管辖区域农村公路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建立健全符合我市农村实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 负责街道管辖区域农村公路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监督考核;负责管理辖区乡道、村道路产路权,开展落实“路长制”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42 水利工程规划、建设、工程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水利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对本级水利规划的归口管理,其他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有关水利规划的具体组织指导工作;按水利建设主体组织工程建设与行业管理;指导各类地方水利工程设施管理。 负责配合编制本区域水利工程规划;按水利建设主体组织工程建设,配合做好县级以上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按管理权属,分级管理各类水利工程设施。 《水利规划管理办法(试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部令第48号)、《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50号)《贵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43 灌溉管理、技术指导和水资源利用管理 水务部门统筹协调灌区骨干工程管理;统筹推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和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小农水工程灌溉管理,配合开展本行政区域水资源利用管理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地下水管理条例》



44 实施文化惠民工程 文化旅游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规划、引导公共文化产品生产,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建设及基层文体和旅游建设。 负责配合文体旅游部门落实本辖区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建设,承担日常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


45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各镇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开展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46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负责报告和协助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47 自然灾害救助 市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单位根据《贵州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具体实施。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协助镇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贵州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


48 森林防火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市森林防灭火工作,公安、林业、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森林防灭火工作。 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修订)


49 消防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消防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他工作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依法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50 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各镇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按照职责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51 防汛防风抗旱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挥、管理全市防汛防风抗旱工作。 负责执行上级防汛防风抗旱指令,制定各项防汛防风抗旱措施,统一指挥本辖区的防汛防风抗旱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52 乡镇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的办矿条件、安全培训、安全工作的监督。 负责协助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煤矿管理条例》(2013年修正) 


53 烟花爆竹安全监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环节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相关部门接到乡镇举报按照职责分工及时予以处置。
对辖区内烟花爆竹储存、经营单位进行定期巡查、做好记录,发现非法
违法及违规生产经营行为及时制止,并按规定上报相关部门予以查处。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


54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 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危险化学品生产、运输、使用、储存、经营、废弃处置等进行监管。根据职责权限审查核发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经营、运输的相关证照,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并督促限期消除,依法对违法违规销售、倒卖及运输危化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对辖区内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危化品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正)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3年号修正)



55 安全生产事故及自然灾害应急救援 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事故灾难、自然灾害分级应对和灾情统计制度。组织编制辖区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综合协调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推动应急避难设施建设。统一协调指挥辖区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和草原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乡镇及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结合实际编制街道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预案,并适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第一时间上报;按照应急预案做好先期处置、灾情统计等相关工作,配合现场指挥部或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0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



56 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市场的监管 商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成品油生产经营环评条件审查,加强对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对纳入危险化学品管理的成品油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进行核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流通领域质量监管,负责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销售不合格油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辖区内加油站、流动经营成品油售卖情况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收集相关线索,发现非法批发、仓储和零售经营成品油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按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贵州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细则》


57 食品(食盐)生产经营企业日常安全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实施风险分级管理,编制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事项、方式、频次和内容;组织开展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和抽查;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实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考核,指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承担上级部门委托的抽检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排查等工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负责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按约定时限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并协助有关执法部门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依法做好食品摊点备案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58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日常安全监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食品摊贩的备案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市管理部门划定临时区域(点)和固定时段内食品摊贩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城市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划定区域外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以及超出固定时段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辖区内的食品摊贩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食品摊贩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建立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等网格化管理队伍。协助市场监管等部门重点做好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小餐饮和农村集体聚餐的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宣传引导等相关工作。负责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食品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按约定时限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并协助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59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市场监管部门接到涉及食品领域安全预警或发现安全事故后,负责统筹开展事故评估、应急处置、情况报送等工作。 接到危及食品安全预警或发现食品安全事故后,第一时间告知市场监管部门前往现场进行应急处置。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按照事故等级,会同市场监管部门按程序进行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60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 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对企业开展实地核查、公示信息检查、登记事项检查等工作;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市场监管领域各部门按照每年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开展对我市市场经营主体的抽查工作。 负责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对镇、村存在的地点不实、地点疑似虚假的企业的地点核查工作。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


61 重点区域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处置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及时向教育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进行抽查考核,指导学校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教育;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加强食品监督抽检,发现食品安全隐患督促整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问题。
教育部门负责所辖区域的学校、幼儿园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学校、幼儿园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积极协助相关部门开展工作,降低校园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对巡查中发现辖区内学校、幼儿园以及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安全疑似问题和隐患线索,按规定时限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19年国务院令第721号)


62 特种设备专项整治和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制定特种设备安全领域专项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对象、时间、程序、标准等内容,开展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及时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
公安机关对危害特种设备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并配合上级有关部门督促企业进行整治整改,协助做好执法相关保护现场、疏散人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63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接到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后尽快核实情况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根据事故等级,配合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事故救援、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做好事故现场保护、疏散人群等工作,配合开展事故调查并提供相关工作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49号修订)



64 对价格违法行为的监管执法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价格监管工作,依法受理价格投诉举报,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价格串通、价格欺诈、哄抬价格、不执行明码标价等法律、部门规章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对巡查中发现的辖区内企业、商贩(铺)价格违法问题线索,按规定时限上报市场监管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1987年9月11日国务院发布)


65 消费者维权投诉案件的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负责开展消费者维权宣传和培训,受理涉及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的咨询服务、投诉举报并处置、移送和督办,指导消费环境建设。各部门受理涉及本部门职能职责的咨询服务、投诉举报并处置、移送和督办 负责协助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消费者维权宣传和培训,提供活动场地、宣传横幅等方面的支持。对于各部门处理的消费者维权投诉举报案件,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和后续监管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


66 自然资源批后监管和违法行为查处 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执法局、市住建局负责调度和督导,督促市直有关部门和各镇(乡、街道)履行职责;做好相应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开展日常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报告。配合自然资源等部门对卫片信息实地核查、对辖区内的日常巡查、日常监管;对土地、矿产违法违规案件的劝告、制止、查处,协助做好执法秩序维护等工作。做好卫片、日常巡查执法等发现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的整改。做好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的案件查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67 对非法占用、破坏耕地行为的监管执法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辖区内耕地利用情况开展摸底排查,对发现或接到举报的非法占用、破坏耕地等违法行为派人现场审查认定,根据需要可申请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耕地破坏程度鉴定结论,连同有关材料移交相关执法机构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案件处理通报制度,相关情况及时通报告知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 对辖区内非法占用、破坏耕地问题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68 对非法采矿行为的监管执法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非法采矿进行巡查和监督管理,对疑似违法行为或线索进行审查;初步确认违法行为后,连同相关材料移交相关执法机构处理,并通报镇。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接到举报或移交案件后,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取证,对违法行为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违法行为逾期不进行整改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统筹镇网格化监管力量,对本辖区矿产资源开展日常巡查和宣传教育工作;发现违法线索进行初步核实,按约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5号)


69 对非法采砂行为的监管执法 水务部门负责辖区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工作。水务、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河道非法采砂进行监督管理,建立协同配合机制,对是否存在在禁采区、禁采期内采砂,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未按照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作业方式采砂,危害防洪安全、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影响通航等行为,按照各自部门职责进行审查认定,对初步确定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相关情况通报相关乡镇(街道)。 统筹辖区内网格监管力量,建立巡查制度,对辖区内河道采砂进行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非法采砂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并及时劝告制止,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处理,并配合做好执法相关现场确认、秩序维护、非法采砂点的关闭取缔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贵州省河道条例》《都匀市全面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


70 对渣土车等运输车辆运输行为的监管执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地和渣土车等运输车辆进行监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组织对城区内工地降尘设备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出土工地采取安装喷淋设施、增加卡口摄像头等措施加强管理,对城市道路开展渣土运输专项检查,杜绝渣土车带泥上路、沿路泼洒;市交通运输部门对所负责部分国省道、县乡道开展渣土运输专项检查,杜绝渣土车带泥上路、沿路泼洒;市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无证运输、遗撒、泄露物料等违法违规行为。 负责做好辖区内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对辖区内主干道路进行定期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遗撒、泄漏物料行为及时取证并上报有关部门,并协助做好执法相关车辆认定、现场确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71 对建成小区内违法建设的监管执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执法、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建成小区内违法建设进行监管,根据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村(社区)报告等对建成小区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摸底排查,对发现的小区违法建设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法查处。 负责对辖区内建成小区违法建设进行日常巡查并建立台账,对发现的违法建设及时劝告制止、上报有关部门,并牵头做好执法相关秩序维护、违法建设拆除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72 对违规使用和售卖流动瓶装液化气行为的监管执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流动瓶装液化气使用和售卖(转卖)进行监管,组织开展液化气配送点、充装站监督检查和业务培训,发放燃气供应许可证,发现安全隐患责令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依法查处违法充装、销售倒卖瓶装液化气的行为。 负责对辖区内流动瓶装液化气使用和售卖情况开展定期巡查并做好记录,发现使用环节存在安全隐患或违规销售、倒卖液化气的及时劝告制止,并按约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处理;督促村(社区)监管员做好宣传教育、日常巡查和情况上报等工作。 《贵州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73 对商铺和流动摊点占道经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执法 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商铺和流动摊点占道经营、无证无照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处罚。 负责协助对辖区内商铺和流动摊点经营情况进行巡查,发现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信息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74 对各类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监管 文化旅游、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对文艺演出、文化娱乐、互联网文化等娱乐场所的监管工作。 负责对辖区内的各类娱乐场所进行日常巡查,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劝告制止,并按约定时限上报有关部门,配合做好执法相关工作。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2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52号)


75 非法捕捞查处 渔业主管部门(市农业农村局、市公安局)根据职能职责,负责查处非法捕捞行为,即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对违法人员作出没收、罚款、吊销捕捞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负责协助本辖区非法捕捞、破坏渔业资源的查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76 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营商环境建设部门负责统筹推进、督促落实优化营商环境(含政务服务、数据共享、信用建设)工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负责做好辖区内的优化营商环境,(含企业走访、企业之家、贵人家园、贵人服务、金服平台、企业包保等全覆盖工作)。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77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及水库移民后续扶持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乡村振兴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乡村振兴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乡村振兴促进工作。
生态移民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水库征地移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负责辖区内的乡村振兴工作。负责对辖区水库移民的人口增加进行审核,做好后续扶持相关工作。
负责辖区范围内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等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679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78 推进全域旅游 文化旅游部门负责组织全市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体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区域协作和市场推广,制定旅游市场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推进全域旅游。 负责配合文体旅游部门落实本辖区的旅游整体形象推广、促进文体产业和旅游产业对外合作、区域协作和市场推广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79 因降雨大造成道路排水不畅的积水处置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城市排水管网和污水管网进行摸排维护,及时组织运营单位和有关单位提前启动应急抽、排水工作,保证道路等设施的防汛排涝安全。 负责对辖区内道路开展日常巡查,对巡查发现积水情况,按规定时限上报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并协助做好积水处置相关工作。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国务院令第641号)


80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服务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要求,制定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实行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制度,组织开展精神障碍发生状况、发展趋势等的监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建立精神卫生工作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交流共享;组织医务人员进行精神卫生知识培训,指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健康档案建立、随访、康复;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的医疗机构进行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预防精神障碍发生、促进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81 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 卫生部门负责艾滋病的监测、提供艾滋病防治信息和技术指导,并加强对血液制品的检验与监管;
公安部门打击卖淫嫖娼、吸毒、贩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净化社会环境; 
配合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及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团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展艾滋病防治工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开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发展有关艾滋病防治的公益事业,做好艾滋病防治工作。


82 农用薄膜污染防治监督管理 农业农村部门依法履行农用薄膜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 防治辖区内农用薄膜污染。 《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20年第4号)第四条


83 城市黑臭水体治理 生态环境、水务、住建、农业农村、工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对城市黑臭水体进行排查整治。 负责辖区内黑臭水体排查,将黑臭水体排查重点放在群众意见较大的水体污染和有污水混入的排水明沟方面。同时结合乡村振兴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对影响范围较小或容易整改的,统筹各项资金及时开展整治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84 对陆生野生动物保护、人工繁育驯养的监管 林业部门加强陆生野生动物法律政策法规知识宣传和人工驯养繁育场所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部门对进行入市场违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发布广告等行为进行查处。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非法猎捕野生动物和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等行为依法进行打击。
发现非法人工驯养繁殖陆生野生动物、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买卖等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市林业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报告并配合相关工作。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和知识科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85 林业病虫害
的监测防治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林业有害生物进行调查与监测,制定工作预案和防治措施;发现或接到林业病虫害有关情况报告后,安排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确认,根据虫害情况制定具体解决方案,组织开展并指导乡镇(街道)做好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提供防治技术支持和资源保障。 对辖区内林木病虫害情况进行全面摸排;发现疫情后,属于小规模常发性病虫害、具备处置能力的,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治;对病虫害有蔓延趋势或出现重点防控病虫害的,及时上报林业主管部门,并配合做好防控工作;负责每年度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宣传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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