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国内弃婴(儿童)收养登记,收养申请人必须按要求如实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收养人姓名、年龄、何时结婚、何原因无子女、收养目的及收养后视亲生儿女对待,不虐待、不遗弃,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等保证。
2、村委会或居委会(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情况、身体状况、经济状况、有无抚养能力等情况证明。
3、派出所出具的收养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4、县(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收养人健康体检证明。
5、乡镇(办事处)计生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情况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内容包括何年何月何日何时何地发现弃婴及弃婴性别、何时出生(如无记载的视生长情况估算)、用何物装或包、上穿何色外衣、下穿何色裤、头戴何色帽、是否查实立案等捡拾经过,出警民警姓名及警号,且捡拾经过须有两人证明)。
7、在县(市)级以上报纸刊登《弃婴公告》,公告期限为60日。
8、收养人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9、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单身免冠1寸照片各1张,合影2寸照片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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