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都匀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的相关信息,特编制《都匀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将随着政府公开信息的更新和变化随之作出调整说明。
一、政府信息分类
市政府信息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三类。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需要向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信息。依照《国家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市政府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具体内容需查阅《都匀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目录》涵盖了市政府的机构信息、政策文件、政府决策、工作信息、民生事项、行政执法、人事信息、财政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和办事指南等非保密的所有信息。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的主要信息也纳入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体系。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都匀市政府门户网站是第一公开平台(网址:http://www.duyun.gov.cn)。此外,还将采用微信公众号(都匀市人民政府)、新浪微博(都匀政务微博)、政府公报(网址:https://www.duyun.gov.cn/zwgk/zfgb_1/)、报纸、广播、电视等辅助性公开方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都匀市政府门户网站上查阅,也可以到都匀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信息中心(都匀市文明路63号610办公室,电话:0854-8227071)查阅索取有关信息。
(三)公开时限
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机构为都匀市政府办秘书科,地址:都匀市文明路63号,电 话:0854-8227071、传真:0854-8258066,电邮:558000。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受理机构为各部门、直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涉及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的申请件,直接向各部门、直属单位提出申请。
(二)申请方式
1.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提出申请,申请时务必提供有效身份证明:
(1)互联网。申请人在都匀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申请,填写好必填内容,上传有效身份证明提交到政府网站即可。
(2)邮寄。填写电子版《都匀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下载:都匀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以下简称《申请表》),附身份证明复印件通过邮寄方式提交申请。
(3)当面申请。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必须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申请人委托他人或组织提出申请的,必须同时出示委托人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并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申请人的委托书。
2.《申请表》填写要求。
(1)申请人姓名或组织名称、联系方式(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等;
(2)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3)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回复形式;
(4)每一份申请表格限填一项申请内容。
(三)申请处理
受理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完备的,可以当场受理;对于要件不完备的,受理点从自收到申请之日7个工作日内一次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受理点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受理点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按规定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延长20个工作日。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受理点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受理点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点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行政机关依据相关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四)申请费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具体标准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四、监督和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举报受理由市纪委(监察局)负责。监督电话:0854-8223221,邮箱:dy8227071@163.com地址:市机关综合大楼619室,邮编:558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