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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频解读】《都匀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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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


一、起草依据   

此次起草《办法》,综合中央、省、州关于宅基地管理的有关要求,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作为起草依据。

二、起草过程

为做好起草工作,农业农村局经过起草初稿、市政府专题讨论、市政府常务会审查及根据各次会议要求经过2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并经过合法性审查,形成《都匀市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送审稿)》。在2023年4月17日市委常委会上审议通过后,于5月17日印发。

三、内容说明

本《办法》共起草八章32条内容。既在上位法的框架中保证有效衔接,又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了具体细化,明确了部门职责及相关条件、标准,补充完善了相关流程和程序。其中第一章总则7条、第二章申请条件及面积标准5条、第三章规划管控3条、第四章申请审批程序3条、第五章查处违法建设程序3条、

第六章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6条、第七章宅基地退出、调整和使用4条、第八章附则1条。

四、进一步细化了《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

《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共七章30条,本《办法》起草过程中充分与《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进行衔接并结合实际进行细化规定,在内容上与之保持一致。同时,根据都匀市的实际需要作出较全面、具体的规定,使《办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可行性。主要区别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相关部门职责。《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第十六条,对各相关单位管理职责进行了概要的划分,但在具体执行阶段并未做具体要求。《办法》则在第四章第十六条第二点,明确承担农业农村管理职责的机构牵头,组织涉及的相关部门到现场进行查勘。同时,规范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审批表格填写,要求相关审批机构明确审批意见。如第四章第十六条第五点,要求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农业农村管理职责的机构应明确:申请人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等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面积标准、是否程序规范合法、是否同意建房等具体意见。

二是优化村民建房程序。《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四章第十六条,申请审批程序经过村民申请、实地选址、村民选定住宅图集或提供设计方案、村级组织公示、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共五个步骤。《办法》则在第四章第十六条第六、七、八、九点,纳入核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地放线、竣工验收、办理不动产登记四个环节,更全面地涵盖村民建房程序。

三是补充分户标准。《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二章第八条指出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农村分户条件,在《办法》第二章第九条,为满足实际生活中存在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建房需求,需分户申请农村宅基地建房这一困难,则制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分户条件。

四是新增违建查处程序。《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第七条,将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该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权,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明确了执法主体,但未明确违法查处程序。《办法》则新增了第五章查处违法建设程序,并细化为查处已建设完工的和查处正在建设中的两套查处程序,且细化了违法查处中部门的相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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