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非公开信息 | 理由或依据 |
1 | 协调处理监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涉及的相关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
2 | 政策制定的起草过程和征求意见的情况 | |
3 | 监管企业分户财务状况信息 | 监管企业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具体经营指标及财务状况信息应由企业依据有关规定自身决定是否公布,我局只负责提供汇总数据以供公开,便于社会公众了解我局独资及控股企业总体经营状况。 |
4 | 处于酝酿阶段的企业改革重组方案及其他相关材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 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
5 | 企业破产、关闭、清算方案及其他相关材料 | |
6 | 监管企业规划 | |
7 | 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 | |
8 | 干部人事档案信息 |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对于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和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对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和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 |
9 | 干部选拔任用过程中形成的材料 |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六十一条第(四)条“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干部决定等有关情况。” |
10 | 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 《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第十六条“组织(人事部门和查核联系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应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设专人妥善保管领导干部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汇总综合、查核等材料。” |
11 |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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