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非公开信息名称/信息类别 |
理由或依据 |
备注 |
1 |
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号):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的过程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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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涉及纪检方面不适宜公开的相关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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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涉及国家秘密、单位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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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涉及干部人事管理和其他不宜公开的内部档案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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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信访事项 |
《信访工作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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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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