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绿博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 ||
发文机关: | 市政府办 | 所属领域: | 其他 |
发文字号: | 匀府办发〔2022〕12号 | 成文日期: | 2022-12-02 |
文件状态: | 有效 | 施行日期: | 2023-01-09 |
废止日期: |
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乡、街道),市直各部门:
《绿博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日
绿博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都匀市境内的绿博园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暂行规定适用于都匀市境内绿博园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
第三条 绿博园内水环境水质不低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
第四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绿博园生态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绿博园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管理单位及园内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对绿博园的环境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入园公民应当增强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自觉履行绿博园生态环境保护义务。
第五条 市各有关部门及匀东镇按下列规定负责绿博园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工作。
(一)都匀经济开发区负责完善生活污水管网及相关配套工作,做到生活污水应收尽收。
(二)州生态环境局都匀分局负责对绿博园水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并发布监测报告。加强对绿博园及周边排污单位的监管,对违法排污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查处。加强对绿博园内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督管理。指导园区开展水、大气、固废等应急管控工作。
(三)市水务局负责指导绿博园及周边的建设项目开展水土保持工作,督促业主单位落实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措施。指导绿博园管理机构加强对绿博园内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督促其保障绿博园内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协助开展园区水、大气、固废等应急管控工作。
(四)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指导绿博园周边农户调整和优化作物种植,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倡导使用农家有机肥、落实施肥减量增效工程。负责农业法律、法规的执行。指导绿博园周边畜禽养殖户开展粪污综合利用,防止粪污直排或经过地下渗漏进入绿博园水体。
(五)市林业局负责绿博园周边森林资源的建设和管理以及林业法律法规的执行。
(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绿博园及周边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加强园区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协助开展园区水、大气、固废等应急管控工作。
(七)市住建局负责优化绿博园周边道路保洁方式,减少因雨天路面积水将垃圾和油污带入绿博园的现象发生。协助开展园区水、大气、固废等应急管控工作。
(八)市公安局负责加强绿博园治安管理工作,维护绿博园的安全秩序。
(九)市旅发办负责对在园区举办活动的监管,督促活动举办方在活动举办前制定环境应急管控方案报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备案。
(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绿博园及周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城市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行政处罚工作。规范商贩的经营行为,防止污染环境。
(十一)匀东镇负责对绿博园周边的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指导绿博园周边村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督促指导绿博园及周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加强隐患排查,发现生态环境违法问题及时向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配合上级有关部门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配合开展绿博园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信访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 绿博园管理经营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生态环境保护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有关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建立绿博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管理责任,及时制止污染行为并督促进行修复;
(三)管理、维护和完善绿博园配套设施,保障绿博园内污水处理设施在内的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四)制定和实施生态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对在园区举办的大型且有污染物集中排放的活动,举办前制定环境应急管控方案报生态环境等部门备案。
第七条 绿博园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者剧毒废液。
(二)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三)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
(四)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五)将含有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六)在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堆放、暂存、存贮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
(七)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八)其他有可能污染绿博园水体的活动。
第八条 因发生污染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绿博园环境污染时,事故责任人应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水务、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必要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措施以减轻损失。
第九条 对违反本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规定的,由市各相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或单位不履行职责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部门或单位责任人员的责任。绿博园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保护绿博园生态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表扬。
第十三条 本管理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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