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市委要求,为鼓励社会引资人,在州级招商引资激励基础上加大招商激励力度,现对由我局负责起草的《都匀市招商引资激励措施(试行)》(以下简称《激励措施》)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方案的目的和必要性
为鼓励社会引资人,充分调动企业、个人、行政事业单位等各个群体招商引资积极性,形成全民招商良好氛围,特制定《激励措施》。
当前,国家、省、州、市各级高度重视招商引资工作,招商引资是我市推动“四化”建设的主抓手,是实现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激励措施》的制定有利于深入助推外来资本投资,增强地方投资吸引力,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起草依据
参照《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招商引资激励办法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19〕13号)。
三、起草过程
《都匀市招商引资激励方案(试行)》由市投促局起草,5月5日都匀经开区管委会副主任任凌纬主持专题会研究,根据5月5日专题会要求,市投促局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完成修改完善。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6月14日,由市投促局牵头召集市相关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研究讨论并征求意见,进行了修改完善。7月29日,由市委常委、市委办主任、市直机关工委书记刘峰主持,召集市相关部门再次对《都匀市招商引资激励方案(试行)》开展专题研究,逐条讨论,进一步地优化完善。12月3日,市政府副市长吴清贵再次召开专题会进行研究,《都匀市招商引资激励方案(试行)》调整为《都匀市招商引资激励措施(试行)》,再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进行进一步修改完善。
四、主要内容说明
《激励措施》主要包括激励资金来源,激励对象,对社会引资人的激励,对市直部门、镇(乡、街道)及市内公职人员的激励,激励条件,兑现方式,附则7个方面主要内容。
(一)激励资金来源。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招商引资激励,资金的管理和拨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
(二)激励对象。社会引资人(包括商会、协会、企业、专业机构、办事机构等法人组织或其他组织机构)和市直各部门、镇(乡、街道)、市内公职人员。
(三)对社会引资人的激励。对引进固投在2000万元以上项目分2次兑现奖励,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比例达到50%且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时,兑现第一次奖励,项目竣工投产后,兑现剩余奖励;对引进总部经济类或轻资产类项目,可按引进固投在2000万元以上且符合当地投资要求的项目给予奖励,或按企业在都匀市注册后第二年度综合税收达到相应额度(总部经济项目:企业在都匀市内注册后第二年度综合税收不少于1000万元;轻资产项目:企业在都匀市内注册后第二年度综合税收不少于500万元)后,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引资人只能选择前述两种奖励中一种模式获取奖励;对引进首次入黔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项目建成投产后,在享受以上奖励后可分别追加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四)对市直部门、镇(乡、街道)及市内公职人员的激励。引进项目的市直部门、镇(乡、街道),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的额度,按奖励额度等额给予市相关部门或公职人员所在单位奖励作为工作经费。引进项目的市内公职人员,由市投资促进局根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的额度,分别给予推荐奖励,其中: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推荐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不占单位优秀名额),给予“嘉奖”;引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的,推荐给予记“三等功”、“记功”或以上等次奖励。
(五)激励条件。主要激励都匀市外资金在市内工商新注册、建设、经营、纳税的3类招商引资产业项目。一是引进固投在2000万元以上且符合当地投资要求的项目;二是引进总部经济类或轻资产类且达到相应综合税收要求项目;三是引进首次入黔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企业投资项目。项目满足以下条件:一是本地固定投资要求或综合税收要求;二是项目最终固定资产投资额计算截止时间不得超出项目备案、项目核准文件或项目投资合同(协议)规定的限期;三是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资人,认定标准以项目签约前由项目投资方与引资人共同签订项目引进证明为准。四是项目投资方不能以社会引资人身份或委托其他机构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请引资奖励。
(六)激励兑现。由市投资促进局负责激励兑现的日常工作。
拟申请奖励的被奖励对象在项目投资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到市投资促进局备案,并在项目达到奖励条件后三个月内,提出奖励申请。市投资促进局接到引资人申请后1个月内,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核,并报市产业大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评估认定会议,对拟奖励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审议通过后由市财政局完成奖励兑现。对拟推荐奖励的市内公职人员,由市投资促进局按照 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关用人单位或组织人事部门推荐,根据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及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组织开展。
(七)附则。同一项目社会引资人在享受本方案奖励后,可叠加享受州级同类激励奖励;本方案的奖励均为一次性奖励;本方案所涉及优惠扶持产生税费由享受方自行承担;本方案由市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印发之日起在有效期内签订正式投资协议或合同的招商引资项目可按本方案执行;本方案由市产业大招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五、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激励措施》征求36家部门意见,收到反馈无意见23家,收到13家部门意见反馈34条,采纳1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