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及依据
(一)起草背景
长期以来,我市公共广场分属多个部门管理,没有统一的管理办法,大型活动由多个管理部门各自审批,程序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现象时有发生,致使我市部分广场存在乱摆摊、环境卫生差、公共设施被破坏无人维修等情况,不能兼顾好公益活动和商业活动的举办。为加强我市城区公共广场的管理,明确公益和商业活动的备案程序,更好的提升活动开展质量。结合都匀市实际,起草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依据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贵州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二、起草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公共广场的管理,兼顾公益活动和商业活动的举办,有效维护和配置公共广场的资源。
三、起草过程
(一)组织调研摸底
都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相关科室发函至涉及公共广场管理的单位梳理都匀市公共广场管理的现状,并对使用公共广场举办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研,同时向同类型的其他市、县了解公共广场的管理,在参考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形成《办法》初稿。
(二)广泛征求意见
经都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协同向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局等14家单位两次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10条,已采纳7条。2023年12月都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政务网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建议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
(三)文件印发
2024年1月24日,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相关科室编制并完成《都匀市城区公共广场使用管理办法风险评估报告》,并取得都匀市委政法委备案登记。2024年1月25日,取得市司法局关于《都匀市城区公共广场使用管理办法》的审核意见,2024年1月26日《都匀市城区公共广场使用管理办法》通过了市政府专题会议,并根据专题会议要求进行了修改完善。2024年2月4日通过了市政府常务会议。2024年2月6日《都匀市城区公共广场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由市人民政府印发。
四、主要内容
《都匀市城区公共广场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共有十八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公共广场的管理
《办法》规定了单位和个人临时使用城区公共广场举行活动的,需向都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并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益优先、备案优先”的方式确定使用单位或个人。同时,要求单位或个人在使用公共广场中,应当维护公共广场市容秩序良好、环境卫生整洁、市政公共设施完好等。
(二)活动的安全保障
为做好突发事件的防范工作,《办法》规定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必须经市公安局许可审查同意,预计人数规模超过5000人的,必须经黔南州公安部门审查同意,且制定需制定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至市公安局、市应急局审核备案。此外,临时使用城区公共广场从事商业活动超过15日,或者活动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都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备案材料并提出意见后报都匀市人民政府。
(三)活动场地的管理
为了加强对公共广场的管理,《办法》规定了单位或个人在活动完成后应及时拆除活动设施和清理环境卫生,恢复场地原状,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噪音对居民生产生活的影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查处。
(四)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4年2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