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是贯彻落实贵州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制度的重要举措,旨在通过社会共治强化矿产资源保护。以下从政策背景及政策意义方面展开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匀府办函[2024]13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针对都匀市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点多面广的特点,通过政策“举报奖励+源头治理”双轨机制,破解监管力量不足、群众参与度低等难题,旨在通过奖励机制调动社会力量,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和生态安全,形成严厉打击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高压态势,遏制非法开采、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通过设立合理的奖励措施,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二、起草过程
根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等要求,结合《贵州省安全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黔府办函〔2022〕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要求,市自然资源局牵头草拟《都匀市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分别征求市直有关部门、镇(乡、街道)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并修改完善。2025年3月24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都匀市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三、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都匀市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包含十一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 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贵州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黔府办函〔2022〕49号)文件精神,为有效打击矿产资源非法开采行为,确保国家矿产资源有序开采,鼓励社会各界积极举报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线索。
第二部分是适用范围和奖励对象。本办法适用于都匀市境内发生的非法开采、越界开采等矿产资源违法行为。奖励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只要其提供的举报信息真实有效,对案件查处起到关键作用,均可获得相应奖励。
第三部分举报的方式。举报人可到所在当地人民政府或都匀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政法科举报,或直接拨打黔南州12345热线、都匀市自然资源局:0854-8223839、小围寨街道:0854-8360947、沙包堡街道:0854-8321210、绿茵湖街道:0854-4998168、匀东镇:0854-8340206、墨冲镇:0854-8428127、平浪镇:0854-8468123、毛尖镇:0854-8481001归兰水族乡:0854-8527026进行举报。
第四部分是举报人的权利和义务。举报人的举报事项应客观真实,并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和企业,否则,一经查实,依法追究举报人法律责任。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五部分是不适用奖励的范围。举报人系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举报内容已被其他举报人先行举报,且已被相关执法部门受理的;举报信息不具体、不明确,无法核实其真实性的;举报人拒绝配合执法部门调查的;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生产经营单位已开始整改或已向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隐患整改方案的;匿名举报或未留下有效联系方式的;举报受理部门依法认为不应奖励的;已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的。
第六部分是举报奖励标准。对于提供一般线索,对案件查处起到一定作用的,奖励金额根据案件性质、情节轻重及举报人的贡献程度,按案件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于提供特别重大线索,涉及国家安全或生态环境严重破坏的案件,奖励金额可适当提高,奖励标准在本规定基础上上浮10%,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七部分是举报奖励的方式。经调查举报事项属实的,受理举报的相关单位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兑现奖励,领取时按照举报人提供的接收方式兑现奖励。
第八部分是对举报人信息保密。建立健全举报人信息保密制度,对举报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举报信息的接收、处理、反馈等环节均实行专人管理,确保信息不泄露;对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实施打击报复的行为人,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理的举报线索,每年定期将举报人的基本信息向都匀市公安局报备。
第九部分是经费来源与管理。奖励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年度预算,确保资金保障充足;该项经费由市自然资源局向市财政局申请后,拨付给举报人。
第十部分是奖金发放。充分做到及时举报,受理单位及时核实处理,及时办理举报奖励,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60日内凭举报人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告。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一部分是附则。通过构建完善的打击矿产资源非法开采奖励机制,可以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力量,有力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保护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本办法由都匀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到期自然失效,执行期间,如本办法同上级政策有冲突或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上级政策、根据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