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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00014349/2023-3747736
  • 信息分类: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 2023-12-11
  • 文  号:
  • 匀府发〔2023〕23号
  • 是否有效:
  • 名  称:
  • 都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都匀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都匀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都匀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 作者:市政府办 打印 关闭 【字号:

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乡、街道),市直各有关部门:

《都匀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都匀市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8日


都匀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三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本市凡产生城镇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户、城镇居民(含暂住人口、城中村居民、社会福利机构中的非国家供养对象)等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全市城镇生活垃圾的收集、处置费用的补贴和公共场所环卫设施的维护。

第五条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按都匀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公告和文件执行,征收名称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简称“城镇垃圾处理费”。

第六条 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实行收支两条线,按规定用途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并纳入同级财政管理,接受财政、发改(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 由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镇(乡、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垃圾管理工作。税务、财政、发改、民政、教育、残联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配合环卫主管部门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城镇人口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

第八条 对城镇居民户实行随水(费)同征模式,即由环卫主管部门根据第五条规定核定标准,委托供水企业组织收取水费同时代收代缴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所征款项全额上缴同级财政,并提供缴费凭证。总表供水地区由环卫主管部门负责向总表责任单位进行调查登记,经调查核实后,将应征数据传递至供水企业。总表数据调整时,由总表责任单位于当月20日前向环卫主管部门申请调整。环卫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向供水企业传递应征数据,次月生效。

第九条 本市城镇人口户一套住房内拥有两块及以上水表的,经供水企业核实,按核定水表注册号征收垃圾处理费。

第十条 供水企业每月提取当月贸易结算表读数大于或等于1吨的自来水用户,判定为实际使用户,纳入每月缴纳城镇垃圾处理费范围。

第三章 单位、经营户及临时摊位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

第十一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商业(经营)户、集(农)贸市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自主申报,由税务部门负责组织征收,所征款项全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二条 环卫主管部门会同文旅、市场监管等部门提供市场主体数据后每月向自主申报主体发出缴费通知,明确缴费金额、期限等后,并及时将缴费人基本信息传递到同级税务部门。

自主申报主体自行到税务征收窗口或登录电子税务局申报缴纳。税务部门监督缴费人完整准确履行缴费义务,提供缴费凭证。 

第十三条 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从事经营,但未办理供水性质变更的经营户,应及时到供水企业办理供水性质变更,终止其随水(费)代收的城镇人口生活垃圾处理费,按规定的收费类别予以征费。

第十四条 临时摊位垃圾处理费由其审批部门征收后及时缴纳入库。

第四章 减免及调整

第十五条 按都匀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征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公告》、都匀市物价局《关于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匀价格〔2009〕24号)规定,对服务区范围内的经市级民政部门核准的低保户给予免征收;对失业人员、残疾人员、其他下岗职工和失地农民等减半征收;对都匀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校在校学生不计入征收基数;其他学校、幼儿园以及在职职工较多的单位,按在册(校、园)人员的基数征收。

第十六条 减免对象主管部门向环卫主管部门报送符合减免条件名单。环卫主管部门根据减免对象主管部门提供的减免名单对总名单进行核减后报供水企业,同时负责政策解读及适用。

群众对征收数据产生异议的,提交异议申请到环卫主管部门,环卫主管部门根据异议类型,会同减免对象主管部门等对数据进行核增、减,报供水企业修改,次月生效。

第十七条 因供水企业收费系统缘故造成多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由供水企业按多收额度抵扣下期垃圾处理费;每个征费年度尚未抵清的超收金额或不宜实行抵扣的,征费相对人可于每年11月持全年缴费发票到供水企业一次性结算退款。

第十八条 环卫主管部门联合减免对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30日前对上年度减免、调整情况进行复核清理,对不符合减免、调整条件的,按规定标准征收。

第五章 退费、欠费管理

第十九条 针对随水同征主体,资金入库后需要办理退库的,应当向环卫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缴费人不按期缴纳的,由主管部门或行政执法部门按现行有关规定追缴。

第二十条 针对自行申报主体,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需要退库的,由财政部门授权税务部门审核退库,具体由缴费人直接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人民银行国库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退付手续。其余类型向环卫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缴费人不按期缴纳的,由主管部门或行政执法部门按现行有关规定追缴。

第六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一条 税务部门应按月度向环卫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传递辖区内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情况。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将市财政划拨的垃圾处理费与征收的垃圾处理费统筹计划,合理安排本级环境卫生工作经费。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门根据代征单位全年征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总额拨付代征手续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环卫主管部门、税务、财政、发改、审计及纪检监察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及使用的监督、检查,并建立长效监督检查机制。

第二十五条 违反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相关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 有关责任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变更收费范围和标准的;

(二)截留、挪用垃圾处理费的;

(三)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执行。

第二十八条 都匀市行政区域内的镇(乡、街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都匀市人民政府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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